阅读给定资料1~10,请按照逻辑程序和方法将其资料排序,并编写出不超过200字的摘要。 请依据给定资料,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为题,写一篇不少于1 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观点明确,论述虚实结合,有说服力,理路

admin2007-10-08  52

问题 阅读给定资料1~10,请按照逻辑程序和方法将其资料排序,并编写出不超过200字的摘要。
请依据给定资料,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为题,写一篇不少于1 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观点明确,论述虚实结合,有说服力,理路清晰。

选项

答案 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两次被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 周伟,曾任沈阳市家用电器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厅级),因举报“慕马案”,先后被拘留、劳动教养、开除党籍,700多天的劳教,6场大病,5颗牙齿脱落,因劳教落疾,因疾而逝。 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而遭受打击报复,被开除党籍、劳教两年。 吕净一,因举报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受扣•击报复,险遭灭门之灾,妻子被害,自己也深受重伤…… 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现象日趋严重,再加上一桩桩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理性地告知人们;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存有缺陷,亟待完善。我认为,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举报人保护法的内容。将散见于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汇聚该法中,其内容应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下大力气提高举报人的社会地位。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各层次领导的高度重视,使社会公众对举报人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在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以正遏邪,使被举报人及其亲属弱化报复心理。 (三)扩大举报人保护范围。在保护对象上,建议将与举报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列入其中;在保护内容上建议设置举报人经济补偿制度,举报人因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有要求国家予以补偿的权利,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对举报人因举报而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经济损失,均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支付。 (四)明确举报人保护机构。根据我国的国情,举报人的保护机构应根据案件管辖而予以确定。具体地讲,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举报人保护;属检察机关查办的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为主保护举报人;属法院受理的案件,由法院为主保护证人。 立法时应明确由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主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检法对举报人保护。建议在公安部内设立举报人保护司,负责举报人保护的内部协调工作和对外交涉工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举报人保护的具体工作,可在机构内设立不同的部门,分别主管对请求保护申请的审查、保护的实施、接受举报人的申诉和控告等。举报人保护派出机构直接归属公安部领导,在执行保护的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协助。 (五)完善举报人保护措施。举报人保护措施的设置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能起到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二是保护措施要与我国的经济状况、司法能力、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相适应,具有可行性。基于这两个因素的考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可设置的举报人保护措施主要有:专人保护、武力保护、迁移保护、整容保护、保密保护、庭审保护等。 (六)严惩报复举报人犯罪。现行报复陷害罪的法网较为松弛,以至不断出现报复陷害而难以打击的情形,举报人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值得高度重视。对被举报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立法时应明确报复陷害罪的标准,采用列举式明确禁止行为最佳,防止出现难以认定,无法打击的现象。 古人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解析 1.标题: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
2.正文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1)列举证人不愿作证的事实,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平均不超过10%,而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不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2)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①完善证人保护法的内容。
   ②下大力气提高证人的社会地位。
   ③扩大证人保护范围。
   ④明确证人保护机构。
   ⑤完善证人保护措施。
   ⑥严惩报复证人犯罪。
   (3)总之,我国亟待制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落实到行动中来,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rA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