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公路路段。后来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关于此事实的定性

admin2021-01-02  39

问题 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公路路段。后来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关于此事实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3/2/90)

选项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了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也考查的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从属性说,以及本犯对妨害司法罪名不具期待可能性。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基本含义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和罪名认定必须依附于正犯行为(通常是实行行为),不可独立于正犯行为单独成立而单独成立共犯。
(一)王某
(1)如果王某真的为丙顶罪,其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根据《刑法》第310条,可构成包庇罪。此种情况下,因王某自担罪责,不属“证人”,不能构成伪证罪。
(2)但本案案情是,王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无顶罪的包庇行为,主观上也无顶罪的意思。没有包庇故意。不能构成包庇罪。
(3)王某谎称帮助顶罪而欺骗丁给其5万元酬劳,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二)对于丁
(1)丁驾驶摩托车“飙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
(2)丁教唆王某帮助顶罪,按照共犯从属说,因王某未实施包庇不法行为,故而丁不能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注意:这里不构成包庇罪教唆犯的原因,并不是因本犯不具期待可能性。
(3)关于妨害作证罪,因其是伪证罪教唆行为正犯化的情况,本身是正犯,故而无需具备共犯从属性。该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在本案中,由于王某不属“证人”,对象人不符合,故丁不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注意:这里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原因,也不是因本犯不具期待可能性。故ABCD说法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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