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乳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公

admin2009-11-01  55

问题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乳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人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选项

答案(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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