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

admin2014-07-03  32

问题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 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 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因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规定,依照刑法第14、15条(修订后为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依照现行刑法第 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国家对其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从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不予赔偿。对判决确定后已经执行的羁押,即从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国家应予赔偿。据此,选项A正确,该题应选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o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