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私营企业旺兴服装厂的厂长。2009年2月27日,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东城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东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

admin2011-10-18  53

问题 张某系私营企业旺兴服装厂的厂长。2009年2月27日,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东城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东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旺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09年3月停产。2009年9月1日,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张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1)张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张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张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3)东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选项

答案(1)针对张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的赔偿请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赔偿义务机关。他请求行政赔偿的法定程序有:张某可以直接向东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东城区工商局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不能让张某满意,张某可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能让张某满意,张某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但若未向东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则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和等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严重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如殴打、严刑逼供等。材料中并未指出张某在被拘留期间受到过严重的人身权侵犯,故而不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不能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两条规定,可知东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例中所涉及的主要的权利就是指针对东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该厂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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