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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07年试卷二第39题)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07年试卷二第39题)
admin
2017-03-07
30
问题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07年试卷二第39题)
选项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
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移转。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一直备受司法考试青睐,所以我们有必要在解题之前做一番知识的梳理。
级别管辖又分为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中经常考的考点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月颁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行诉解释》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地域管辖以及不动产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17条,即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但是复议没有改变原行为,仍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复议又改变了原行为,则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限制人身自由地域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所在地的判断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而原告所在地的确定,根据《行诉解释》第9条的规定,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不动产案件的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19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村对复议机关因土地权属纠纷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排除CD项。选项A、B涉及级别管辖的问题。根据上述总结,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甲对复议决定不服,应以省政府为被告。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则,被告为省政府的案件应由中院管辖,因此排除选项A,B为正确答案。[陷阱点拨]在解答本题时,考生要特别注意题目中“土地权属纠纷”这一题眼,才能够正确找出案件的地域管辖。同时,要留意《行政诉讼法》第17条和第25条的对比记忆,经过复议且复议改变原行为的案件,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复议机关,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为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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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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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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