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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
admin
2018-09-18
32
问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二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题中梁某得知后是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且没有超过行为发生后5年,撤销权未消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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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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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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