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79题)

admin2018-04-20  39

问题 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79题)

选项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

答案B,C

解析 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所以需要书面征求意见。
    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起诉期限没有规定,所以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正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规定》第5条第l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所以住建委对此可以将个人隐私的部分删去,将其他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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