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7-08-18  36

问题 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尤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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