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admin2007-04-02  23

问题 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选项 A、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B、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C、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D、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很明显,对于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来说,本题的A、B、C、D选项分别属于上述情形,因此都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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