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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4-02-27
27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
A,B,D
解析
共同犯罪一般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换言之,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也相同。A项中,虽然甲和赵某在量刑情节上没有达成一致,但是二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A项说法正确。
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实行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的行为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实行过剩分为质的过剩和量的过剩。前者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盗窃后还实施了强奸。后者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盗窃中转化为抢劫。B项中,乙帮助吴某盗窃,吴某实施了抢劫。这属于量的过剩。对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自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只要求有部分重合相同即可。基于此,乙和吴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是盗窃罪的帮助犯,吴某是盗窃罪的实行犯。由于吴某又构成了抢劫罪,最终对吴某以抢劫罪论处,而对乙仍以盗窃罪的帮助犯论处。B项说法正确。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时,一般根据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和部分犯罪共同说来解决。C项中,丙主观上以为钱某会实施故意杀人罪,并提供帮助,实际上钱某只实施了故意伤害罪。二人在他们认识的事实相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包容评价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因为一方面丙主观上有帮助杀人的故意,就可以评价为具有帮助伤害的故意,另一方面丙提供凶器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帮助伤害的作用。由于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既遂,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既遂。因此,丙对伤害结果要承担帮助犯既遂的责任。C项说法错误。
一般情况下,在共同犯罪里,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有人自动停止犯罪,只要其他人犯罪既遂,就都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如果将此绝对化,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及时中止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所要讨论的是,有些共犯人只要脱离了共犯关系,就可以对其他人的既遂结果不承担责任。就帮助犯而言,只要切实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也即消除自己帮助行为与实行犯行为在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就对实行犯的既遂不承担责任。D项中,丁在孙某盗车前要回了钥匙,就消除了自己的帮助作用,对孙某的盗窃结果就不需承担责任。D项说法正确。应注意的是,假如丁在向孙某索要钥匙时,孙某虽然归还了,但之前私下复制了一把钥匙,并用这把钥匙盗窃成功,则表明丁没有切实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对孙某的盗窃结果仍需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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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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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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