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县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受贿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但检察院尚未移送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此时,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
某县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受贿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但检察院尚未移送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此时,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
admin
2009-03-10
33
问题
某县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受贿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但检察院尚未移送赃款赃物等实物证据。此时,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
选项
A、决定开庭审判
B、因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
C、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待其移送后,再决定开庭审判
D、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如果检察院仍然不移送,再决定不开庭审判
答案
A
解析
开庭前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因此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即可决定开庭审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X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张兰(32岁)之弟张祥(25岁)出资5000元与赵明合伙开饭店,后张祥因诈骗被判刑。在外服刑。张兰以其弟的出资是向她借的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明归还5000元及应分得利润,人民法院对此应:()
成某于2002年向徐某借款1万元,约定2年后还款。但是,还款期限届满,成某仍未还款。于是,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要求成某偿还借款1万元。成某收到支付令后,下列行为可以使支付令失效的行为是:
下列关于变更之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经过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新华股份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一名,经过猎头公司推荐,甲乙丙丁四位候选人前来应聘,董事会对四个人的应聘材料进行了审阅讨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可能担任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有哪几位?
甲委托乙开发一种秘密技术,在完成开发之后,乙未经甲同意就将此项技术投入生产,经检测,所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乙厂生产的产品运往某商场的过程中,一箱产品失窃。丙从盗窃人摆的地摊处购得此产品,在正常使用时,产品爆炸,丙遭受损害。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2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工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
甲乙在某市的花园小区高档住宅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后来丙买下了甲、乙隔壁的房屋。甲、乙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丁。因甲、乙打算做一笔生意,于是决定向戊借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
海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苏淳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该案并开庭审理,下列选项中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随机试题
患者,女性,70岁,因口角糜烂2年就诊,检查发现两侧口角皲裂脱屑,上覆少量白色假膜,口内大部牙齿丧失,仅余存在,且因牙周病而移位明显,此时最可能的诊断是
患者,男,50岁。反复上腹痛15年,腹痛常在饭后,持续1~2小时。近半年疼痛加剧,食欲减退,体重减轻。检查:贫血貌,左锁骨上触及肿大淋巴结,血沉46mm/h,粪便潜血试验持续阳性。应首先考虑的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患者,男性,50岁。因钝器击伤头部1小时后入院。患者昏迷、呕吐,双侧瞳孔不等大,血压180/120mmHg,行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碎骨片清除术,留置引流管送回病房。医嘱:250ml甘露醇快速滴入,滴完的时间是
位于建制镇的某公司主要经营农产品采摘、销售、观光业务,公司占地3万平方米,其中采摘、观光的种植用地2.5万平方米,职工宿舍和办公用地0.5万平方米:房产原值300万元。公司2019年发生以下业务:(1)全年取得旅游观光业务收入150万元,农产品零售收入1
A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对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监盘时,发现部分存货的财务明细账、仓库明细账、实物监盘三者的数量不一致,相关资料如下:要求:(1)根据监盘结果,假定不考虑舞弊以及财务明细账串户登
图中谱例两小节的和弦排列方式分别为()。
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提出的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是()。
以下关于误码率的讨论中,错误的是()。
在选课表中统计有成绩的记录数。请填空补充下面的SELECT-SQL语句:SELECT【】FROM选课表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