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05年司考.卷三.单8)

admin2016-06-13  43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05年司考.卷三.单8)

选项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所负的债务是要演唱自创歌曲,但并没有说明唱哪一首,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选项A是错误的。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表面是四个人,但对外其实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所以,选项B正确。选择之债,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法定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很显然,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不是法定之债。所以,选项D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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