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admin2013-09-09  32

问题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
    (1)该罪的罪名是什么?请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其犯罪构成的内容。
    (2)本条规定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什么?
    (3)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将被害人遗弃于人烟稀少处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甲是某矿山的司机,在矿山内运送矿石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程不慎将人撞死,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240条的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不同,而可以分为拐卖妇女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年满14周岁的妇女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3)“拐卖妇女、儿童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这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所决定的。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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