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事运输业,自有一辆货车,价值35万元,办理了相应的财产保险。甲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乙借款15万元,并以该货车作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丙借款5万元,仍以该货车作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甲又向丁借款10 万元,还是以该货车作抵押,在丁的要求

admin2012-08-25  29

问题 甲从事运输业,自有一辆货车,价值35万元,办理了相应的财产保险。甲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乙借款15万元,并以该货车作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丙借款5万元,仍以该货车作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甲又向丁借款10 万元,还是以该货车作抵押,在丁的要求下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在上述各项借款到期后均无力偿还,准备以该货车偿还各借款。未料想,甲在驾车返回驻地途中,遇山体滑坡,致使该货车受损,受损价值8万元,获得保险赔付6万元。问:
    (1)就该货车三次抵押借款,哪一次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于该货车价值减损,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抵押人甲恢复该货车的价值或提供与该车原有价值相当的担保?为什么?
    (3)获得的保险赔付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4)该货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何在各抵押权人中进行清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就该货车所作的三次抵押均是有效的。 理由: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除了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进行登记予以公示;允许在同一抵押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另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由此可见,对于交通运输工具,无论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均不影响其抵押的设立,只是未进行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中,甲将自有的货车三次抵押,都是有效的。 (2)对抵押物的毁损,甲不承担责任。 理由:根据《物权法》第193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但是本案中,该货车的损坏,不是由于甲的行为所致,也就是说,对于该抵押物货车的损害及其价值的减少,不是由于甲的过错所导致的。所以甲不必承担上述抵押人的责任,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抵押人甲恢复该货车的价值或提供与该车原有价值相当的担保,但需要明确的是甲的主债务不因此而减免。 (3)应作为抵押财产,用于清偿抵押人的债务。 理由:该货车已办理了财产保险,因该货车损坏所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与该货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一并用于清偿。 (4)首先应对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乙和丁进行清偿,剩余价款用于清偿抵押权人丙的债务,不足部分由甲向丙补偿。 理由: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本案中,首先应对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乙和丁进行清偿,剩余价款用于清偿抵押权人丙的债务,不足部分由甲向丙补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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