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卷一第47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admin2018-06-28  21

问题 (2015年卷一第47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选项 A、互为镜像对称的两张电脑桌
B、难以察觉细微差异的两扇百叶窗。其差异仅在于具体叶片数不同
C、形状、图案和色彩均相同的两个玻璃杯子,其区别仅在于一个是钢化玻璃的,一个是普通玻璃的
D、形状、图案和色彩均相同的浴巾和地毯

答案A,B

解析 A.B.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的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可知选项A和B是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故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1“外观设计相同”中规定:“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据此,选项C中形状、图案和色彩均相同而材料不同的两个玻璃杯子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中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前引4-5-5.1.2的标题是“外观设计实质相同”、4-5-5.1.1的标题是“外观设计相同”,可见,在该指南中是严格区分相同与实质相同的。由此,排除逻辑学上的考量,仅从文字角度断定,选项C中两个玻璃杯应为相同而非实质相同的两个杯子,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本题的官方答案为A、B、C.不够严谨。
    D.《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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