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2012年试卷二第31题)

admin2017-03-07  30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2012年试卷二第31题)

选项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答案C

解析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因为出现某些诉讼外的、对推动诉讼发展无关的特殊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人民法院暂停审判,待影响诉讼的情况消失之后,再恢复审理的诉讼活动。而且,因为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与推动诉讼进程无关,法庭恢复审理的期限一般不具有可预测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知,选项C为正确答案。
    延期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于遇到了与诉讼发展有关的并且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推迟案件的审理,等到影响案件进行的原因消失以后,再继续开庭审理的制度。而且,因为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与诉讼发展相关,法律对延期审理的各适用情形的期间都作了明确规定,法庭恢复审理的时间具有可预测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知,当遇到选项A、B、D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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