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0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

admin2009-11-26  27

问题 案例四: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0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2008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
根据案例四,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张某不同意离婚,刘女士诉至法院,下列各项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的是 (  )。

选项 A、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B、实施家庭暴力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长年出差分居满两年

答案D

解析 D项应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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