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5月20日,薛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为中国专利局)申请一电子产品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4年10月5日决定授予薛某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登记和公告。2005年1月31日,美国某公司(未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认

admin2014-04-02  54

问题 案情:2002年5月20日,薛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为中国专利局)申请一电子产品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4年10月5日决定授予薛某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登记和公告。2005年1月31日,美国某公司(未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认为薛某的发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授予其专利权的发明相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薛某的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做出 撤销薛某专利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薛某和该美国某公司。薛某于2005年2月20日收到通知书,于 2005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5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决定授予薛某发明专利权。美国某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都不服。
   问题:

选项

答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代表国家做出 驳回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审查专利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做出 有关决定。二者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依法做出 的决定均为行政行为。作为相对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和无效宣告的请求人都可依法对它们的决定请求复审或提起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只能由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不能由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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