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罚的功能。

admin2013-09-09  381

问题 试述刑罚的功能。

选项

答案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活动,对不同的对象可能产生不同的功效与作用。具体而言,刑罚具有如下功能: (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剥夺功能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刑罚作为一种社会防卫手段,其内容则直接表现为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所享有的权益和非法获得的利益。因此,剥夺功能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首要功能。任何刑罚都具有剥夺的功能,这是所有刑罚的共性;但是不同刑罚还具有不同的剥夺功能,这是各种刑罚的个性,这种限制或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的功效与作用,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前提。 2)惩罚功能。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为内容,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因丧失某种权益而感受生理上的痛苦,而且使其因受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莫大的耻辱。这就是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功能。任何一种刑罚,无论其轻重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使犯罪分子产生痛苦和精神强制的功效与作用。服刑人亲自承受因犯罪带来的这种恶果,就会考虑今后避免再遭受类似的痛苦,从而产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如果遭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人不因此而感到痛苦,服刑时在生活上、心理上同社会上的普通人没有差别,这不但无助于抑制犯罪反而会鼓励犯罪。适用刑罚如果没有使犯罪分子感受到任何痛苦和耻辱,那么刑罚就失去了遏制犯罪的威力。当然,它并非对所有的罪犯都能奏效,但不能因此否定刑罚惩罚功能的存在。惩罚是刑罚固有的属性,也是刑罚的基本功能。判处刑罚就意味着施加痛苦,承受刑罚就意味着接受惩罚。惩罚功能是抑制犯罪意念、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坚实基础。 3)教育改造功能。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及其所体现的国家对犯罪行为在政治上的否定性评价和道义上的严厉谴责,本身就具有惩罚、教育和感化多种功能。 一方面,刑罚适用既可以使犯罪分子为其犯罪行为感到耻辱,产生良心上的自责、自怨、白悔、白省,又可以对犯罪分子产生加强道德禁忌、强化规范约束的作用,使犯罪分子认识到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将招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我国刑罚具体适用也都贯穿着教育改造的内容,除了对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外,我国刑罚都是在惩罚的前提下通过生产劳动、政治思想教育和学习文化技术,矫正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反社会个性品质,教育他们认罪服法,悔过白新,树立劳动观念,学会谋生技能,养成守法习惯,培养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将他们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 再一方面,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还体现为它对犯罪分子具有感化的作用。我国刑法在刑罚的适用上,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规定了诸如自首、缓刑、减刑、假释制度和从宽处罚情节等一系列宽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依法从宽处罚,无疑会对他们产生强烈的感召力和悔过自新的心理影响;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我国还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的待遇,充分体现了“把犯罪人当人看待”的政策,使犯罪人切身感受到罔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从而促使其洗心革面,自觉地进行改造。 由此可见,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犯罪人的又一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而且往往破坏了被害人的心理平衡,使他们感到痛苦、恐惧、愤怒、仇恨,甚至陷入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因此,如果国家不及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应得的惩罚,使犯罪分子在权益上遭受一定的损失,在生理和心理上也造成必要的痛苦体验,就难以树立起罔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形象,也难以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友从刑罚的威慑力和必然性中,感受到法律保护神无时不在保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犯罪分子受到必要的刑罚处罚和惩罚的不可避免性,能够抚慰被害人为其自身或亲友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而忧虑不安的心情,满足其本能的复仇需要,平息其愤怒或仇恨,避免私力报复,增进其安全感,恢复其心理平衡。这就是刑罚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同时,刑罚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这种安抚作用,对犯罪影响所及的其他公民,也具有除暴安良、平息民愤、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心理秩序,从而起到平衡的作用。允分发挥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伸张正义、培养公民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情感,具有重要意义。 (3)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刑罚不仅能够使受到惩罚的犯罪分子感到痛苦,而且能够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这种威慑功能体现在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两个方面。所谓立法威慑,是指国家在立法中确定罪刑关系,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列举各种具体犯罪可能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处刑幅度,使潜在的犯罪人望而生畏;所谓司法威慑,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和执行刑罚,使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因目击他人受刑之苦而从中得到警戒。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密不可分。立法威慑是司法威慑的前提,司法威慑将立法威慑具体化。充分发挥刑罚对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威慑功能,是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迫使其遵纪守法,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重要条件。 2)教育鼓励功能。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积极维护法制,鼓励公民坚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是教育、鼓励作用。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深刻揭露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显示了国家有罪必罚、除恶务尽的决心。这不仅可以教育公民认识到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加深公民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增强公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避免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刑律;而且可以加强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惩罚必然性的认识,消除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后顾之忧,鼓励公民大胆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勇敢地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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