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dmin2019-03-11  26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FO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