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0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哑人,

admin2016-01-16  31

问题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0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问:
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按照诉讼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离婚协议,是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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