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综合性写字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其中二层为多功能厅,其他层为办公室,吊顶采用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墙面采用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隔墙,二层楼面采用木龙骨双层木地板,其他层地面为瓷砖地面。 事件一: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检查发现个别吊杆固定间距为

admin2018-06-20  38

问题 背景资料:
某综合性写字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其中二层为多功能厅,其他层为办公室,吊顶采用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墙面采用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隔墙,二层楼面采用木龙骨双层木地板,其他层地面为瓷砖地面。
事件一: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检查发现个别吊杆固定间距为1300mm,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400mm,吊顶内电线管固定在主龙骨的吊杆上,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事件二: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隔墙的安装竖向龙骨间距为600mm,双层石膏板安装时两层板的接缝在同一根龙骨上,在隐蔽验收时没有通过。
事件三:二层多功能厅楼面,木地板部分木龙骨中距400mm做防腐处理,木隔栅垫实钉牢,木隔栅与墙之间留出10mm的缝隙,松木毛地板板厚18mm,背面刷防腐剂45°斜铺,上铺卷材防潮一层,50mm×18mm长条硬木企口地板,背面刷防腐剂,竣工清理后,验收时发现地板拱起,打开踢脚线发现,钉入木地板端头顶墙的木楔没有取出。
问题:
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事件三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妥一:木隔栅与墙之间留出10mm的缝隙不妥; 理由:规范规定木隔栅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的缝隙。 不妥二:木地板施工后没有将木楔拔出不妥; 理由:规范规定木地板与墙之间留出8~12mm的缝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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