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5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

admin2019-10-31  23

问题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5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于201 3年12月20日支付2014年度租金,并开始使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但因资金运转困难未能在2015年1月1日前支付2015年度租金。除该租赁合同以外,两公司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2015年3月,甲公司多次致函催缴无果后.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乙公司支付租金。
问题:
如果乙公司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根据《民诉解释》第43 1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法院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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