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08-06-12  34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B、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   
C、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   
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同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如果对于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不服提起上诉,此时使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而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这正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之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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