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和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逃税罪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在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共谋后决定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偷税提供方便,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张某

admin2016-04-14  16

问题 2006年10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和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逃税罪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在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共谋后决定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偷税提供方便,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策划下在2003年共计偷税100万元,占应缴纳税额的15%。2005年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工商局注销,张某退休。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
问:
本案能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本案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逃税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张某作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策划实施偷税行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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