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

admin2014-03-10  19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2011年春节刚过,著作权维权事件就频频发生,特别是绵延许久的“D文库”事件再起波澜:S、H等维权者表示诉讼已经正式提上日程,甚至宣言要“提到刑事层面”,并表示将与“D文库”“决一死战”。
    虽然有反对者认为这是一场炒作,但不可否认的是,以“自由共享”迅速起家的互联网,如今却被著作权挡住了去路,如何解决著作权问题已然成为互联网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然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创作者们自然希望自己的权益能获得最严格的保护,读者和网民们则希望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多的信息,而互联网站希望“自由共享”……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调和他们三方之间的矛盾呢?
    而当前最重要的是,著作权本身尚存争论,支持者认为著作权可以保护创作,反对者则认为著作权阻碍了科学创新和推广。那么,究竟谁是谁非,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又在哪里?
    尽管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仅仅开始了数十年,尽管中国仍旧不能完全消灭盗版,尽管大多数读者和网络用户习惯于用盗版软件、看盗版图书和影片,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人还是承认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说:“知识产权不应该成为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也加入了《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如果有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必争论。”
    在周孝正看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好事,他说:“之所以有争论,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意识,中国原来是盗版大国,虽然这些年一直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但是要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尚需时间。其实道理很简单,不给钱,白用人家的东西,那就是剥削,是不劳而获;而不经人家同意就用,是盗窃。谁都知道这样是不对的。”
    2.然而,更多的矛盾和不解产生了,互联网作为虚拟世界是否应该遵守现实世界的规矩?互联网在发展之初一直以“自由共享”著称,如今,当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之时,互联网的虚拟性终于无法继续提供其庇护。
    既然著作权保护不是一个问题,那么,究竟是什么引发了这场规模浩大、时间绵长的著作权之战呢?显然,不是由著作权的真正拥有者发起的,当年的“G数字图书馆”事件,奋起反抗的作家们寥寥无几,虽然有作协、著作权协会组织,但真正响应的作家与被侵权作家人数相比,只是很少的数量。
    这一旷日持久的著作权之战,维权者显然并非著作权的真正拥有者,不管是图书公司、文学网站还是唱片公司。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商人”。商人维权,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商人的身份,却并不容易获得舆论的同情。对于这场战争,有声音表示,“维权者们或要推广自己的产品,或要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想获得更多的利益,都是各怀目的,动机不纯。”
    如今,这场维权战争从法律领域打到社会领域,又从法庭打到媒体上,已然成为一场混战。维权者动机如何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究竟是什么使得简单的维权变成了混战?
    乔新生说:“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法律上,中国的‘著作权法’几乎是照搬西方版权制度,它把所有权性质和债权性质混淆了。一个人写了一本书,创作了一首乐曲,他就是所有权拥有者;另外,获得作者授权进行推广、销售等,应该叫做债权。这两个权利的混淆导致了著作权的混乱。其次,‘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衍生权利的界定模糊,导致了著作权维权的混乱。比如一个人写了一个电影剧本.后来有人想把它演成话剧或当作小说出版.这就是衍生权利。”
    另一方面,国人契约意识的薄弱也是著作权混战的原因之一。乔新生说:“中国正处于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阶段,还没有树立起著作权的意识,往往都是先用,等人家找来再说。应该是先签契约,然后再用。先用后签不对,用而不签自然就更不对了。”
    3.人已去,歌犹在。到2013年3月14日,“西部歌王”王洛宾先生已去世整整17年。他的儿子王海成,作为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继承者,近年展开地毯式维权活动,尤其状告KTV侵权,可谓百战百胜,所向披靡。记者近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以来,王海成在滁州、马鞍山、宣城、芜湖4个市的法院提起83起诉讼,全部胜诉。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刚出台的时候,很多音乐人甚至以为这是个玩笑,但如今他们却清醒的认识到,音乐行业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为了不坐等“死亡”的宣判,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协会共同组织维权大会,大家再次为音乐而战,选择金钱还是选择尊严?这“最后一搏”显得颇为悲壮。
    如果说之前叫嚣的还都是唱片业,死去活来好几回,很多人看个热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出台,音乐人再也坐不住了,因为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本来还想《著作权法》修改能够规范翻唱盗版,打击网络侵权等等,现在希望破灭了。尽管只是草案,但集体管理组织的作为几乎让流行音乐从业者们失去坚持的理由。
    一直以来,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充斥着两种声音:一为过度伤害论。被指保护不力,导致盗版滋生,音乐人难以为继;一为过度保护论,制约了音乐相关事业的发展。众多经营机构对《著作权法》的过度保护颇有微辞,著作权在个人,不经人家允许,谁也不能拿来用!一方面做音乐的都想卖个好价,另一方面想买的买不着,就干脆偷。这样的状况维持下去,导致的后果就是,谁都活得没有尊严。
    音乐从磁带时代进入数码时代,销售渠道骤然增多,每一个著作权人依托个人力量,维权非常艰难。在盗版与版权矛盾凸显的时期,不规范操作已形成规模,但突然把某些人手里的白食抢过来,管他们要钱,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草案”把大权交于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并不是让他们去挣音乐著作权人的钱,而希望他们保护好音乐人的权益。我们大概可以理解,音乐人此次的义愤填膺颇有些“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味道,他们更希望著作权法能够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遏制盗版,给创作者留下更多的权利空间。
    4.2012年4月30日是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截止日期。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议一直甚嚣尘上,有些音乐人甚至发出了“修改草案若通过是灭顶之灾”的声音,做出“欲集体退会”的举动,声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权利人保护不力。
    修改草案作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广大音乐人“欲集体退会”也就不难理解。音乐作品对于音乐人来说,无异于自己怀胎十月的“孩子”,如果音乐人对于这个“孩子”的绝对拥有权仅有短短的三个月,三个月后便是属于所有人共有,对于“孩他妈”来说,未免太过残忍。
    著作权这一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不容置疑的事情。有人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公认的事实;但也有人认为著作权不仅仅是私权。因为每一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作品)都是在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当代作品都凝聚了前人的或思想、或观点、或方法、或表达等智慧,在尊重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要促进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分享这些财富。
    把人类的智慧结晶最大限度的传播,是造福全人类的好事儿,然而,如果仅仅因为这样就忽视著作人的权利,无异于本末倒置。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一个人的权利都不能得到基本保障,造福全人类岂不是一句空中楼阁般的空谈?
    在相关人士看来,“灭顶之灾”绝不是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危言耸听。著作权的保护与其他权利一样,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如果辛辛苦苦创作的作品被人无偿使用,那么原创者的创作动力势必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对于那些使用者来说,“不劳而获”也将是一种扼杀其前途的不明智之举。
    人们时常质疑为何中国如今的教育难出大师级人物,不管是文学界、音乐界还是其他文化界,精品的缺乏已经成为人们心头难以言喻的痛。大量不入流的作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浮躁之气盛行,创新能力不足,这些现象需要引起版权局的重视及思考。
    在这个“盗版党”横行、盗版行为屡禁不止的年代,《著作权法》对于原创者的保护原本就存在漏洞,不能“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新的修改草案不仅没能补齐屋顶上的漏洞,反而将屋顶上的瓦多揭走几块。如果有其他的屋檐可以选择,这座屋檐无疑会受到“门口罗雀”的冷遇。著作权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著作权人难以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应得利益,则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就很难产生高质量的创作。那么,知识传播、信息获取、文化消费,乃至民族精神的提升都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在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无疑应该成为一项基本法律,而且必须提升到经济转型和文化发展的高度来认识。
    5.在“4.23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厦门市版权协会主办的厦门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暨2011年“蒋作权保护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市图书馆总馆举行。
    2011年1月,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复,厦门市成功跻身“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之列,通过两年创建期,力争在2013年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省新闻出版局局长郭振家在致辞中说,厦门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已具有良好的基础,但创建示范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创建工作的亮点,走出一条符合厦门实际的创建路子和模式。
    启动仪式上,厦门市版权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该中心设立于软件园内,将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自愿登记及版权法律咨询和援助等服务。另外,11家企业被授予第三批“厦门市版权保护重点企业”,一批作者代表荣获作品登记证书。
    “著作权保护宣传月”活动已连续举办8年,2011年宣传月主题是“版权保护助推产业发展”。活动期间,举办了一系列宣传和服务活动,开展版权宣传进校园系列活动、软件正版化培训会、外资企业版权保护研讨会、著作权保护宣传月系列公益讲座等,举办2011年厦门市中小学生漫画大赛、“厦日光景”原创影像大赛等各类主题竞赛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版权意识和创新精神。
    在第十二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版权保护知识讲座暨东莞市2012年保护著作权宣传周启动仪式”在东莞市行政中心举行。2012年东莞市文广新系统将加大力度实施“版权兴业”工程,积极落实即将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版权示范基地的建设。
    2012年“保护著作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保护版权,促进创新发展”。文广新局将借助文化市场“三打”工作的契机,以印刷厂、书摊、音像专营店铺为重点场所,以报刊、书籍、音像制品为重点对象,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出版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查处侵权盗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东莞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志伟在启动仪式上表示,2012年文广新局还将继续加大力度实施“版权兴业”工程,积极落实即将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利用好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自主版权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版权示范基地的建设。
    6.2010年,在线阅读遭遇严重盗版的态势仍在加剧。在中国作协主持下,由中国作家网等多家文学网站组成联合调研组.自2010年6月下旬以来,分别走访或函询了国家版权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作协、广东省作协、深圳市文联、盛大文学总部、中文在线总部、腾讯网读书频道以及鲁迅文学院网络文学编辑培训班,就网络文学版权现状、网络文学盗版形式和手段、网络文学维权的措施和方法等展开了调研。最终形成的《网络文学维权问题专题调研报告》指出:根据各网站情况汇总,所有原创文学网站均遭到不同程度盗版,实行付费阅读模式的文学网站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VIP作品几乎全部被盗。每家盗版网站盗版的数量少则几十部,多则几百部、数干部,甚至还有数量不少的盗版网站几乎和正版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一些当红作品更是在每家盗版网站都有转帖。
    《报告》还列举了网络文学盗版常用的五种手段:一是网络爬虫。一种自动提取网页的程序,是搜索引擎从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技术手段,可以对正版网站进行实时监控,在发现新增作者或章节后进行自动抓取,存人自己的数据库系统并发布到页面,文字和图片内容均可抓取。二是图片下载。一些正版网站把自己发布的作品制成图片格式,而盗版网站利用图片批量下载进行盗版。三是拍照或截屏。使用屏幕照相机或屏幕抓取程序生成图片进行盗版。四是手打。最直接、最原始也是最难防范的盗版形式。盗版网站组织“手打团”,有些盗版网站甚至公然宣称,在正版网站图书发布3分钟之内就可以把盗版内容添加到自己的网站上。五是网友自主上传。这种形式是利用法律漏洞的一种变相盗版模式,争议最大,也最难解决。从技术层面来说,目前最难遏制的是采用截屏和手打方式的盗版。此外,随着传播介质发生变化,有线互联网、无线互联网以及客户端等发展势头迅猛,手机、手持阅读器也成为网络文学盗版的新方式。
    网络盗版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新闻出版署已将包括网络文学在内的网络读物列为版权保护对象。但目前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大难度,只能在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逐渐加大维权力度和范围,尽可能减少盗版给网络文学发展造成的损失。
    7.20世纪70年代末,进入美国的外国电影数量不断上升,美国国产影片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促进其版权产业发展和全球竞争力的提升,开始全面实施版权战略,加强版权保护。为此,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电子盗版禁止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全球保护范围最广、相关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律系统。
    近年来,美国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推出了包括数据库保护在内的众多立法议案。与此同时,美国还不断修订《版权法》,1976年修订时把1909年制订的28年的版权保护有效期延长到75年或者作者去世后50年。1998年,版权保护期限进一步延长到95年至120年或者作者去世后70年。完善的版权保护,使好莱坞各大制片公司彻底消除了后顾之忧,创作激情不断进发,深受国内外观众欢迎的优秀作品不断涌现。
    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成立了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办公室,负责版权的登记、申请、审核等工作,并为国会等行政部门提供版权咨询。美国贸易代表处、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版权税审查庭和海关等相关行政部门也积极履行版权保护职能。贸易代表处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海关则负责知识产品的进出口审核。为满足版权发展的需要,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一些政府机构直属的工作小组。
    为适应当前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特点,美国政府还积极实施数字化版权保护战略,在1998年10月通过了《跨世纪数字版权法》。这项法律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美国版权法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
    与此同时,好莱坞由于把电影的生产制作转到海外,降低了生产成本,规避了贸易壁垒,大大提高了美国电影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但同时却引发了美国电影公司与外国电影公司之间的贸易摩擦。为了限制美国的文化影响,保持本国的独立性,包括法国和德国在内的国家对进口美国影片的数量进行严格限制。这样做也引发了一个负面效应:由于观众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满足需求,盗版影片应运而生。这一现象在许多国家出现,导致好莱坞蒙受巨额损失。
    在此情况下,美国开始积极加入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不断推动国际版权保护,为美国版权产品和版权产业在海外提供了更好的保护。美国还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新型国际版权保护体制,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推动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同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作答要求
“给定资料6”反映了网络盗版的现象,请就这一现象提出解决建议。
    要求:所提建议具体简明、有针对性、切实可行。不超过400字。

选项

答案针对网络盗版现象日益严重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打击盗版行为,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各方当事人也应当加大财力的支持,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加大网络的监管力度。扩大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尤其是针对网络文学的盗版行为,由于其可复制性较强,更应当加强对此的监管。 三是提升网站的防火墙技术。不断地研发新的技术来防止和有效的堵截频繁变化的木马等病毒的侵入,以防窃取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是成立网络打击盗版专门工作小组。集合专门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提高反盗版的工作效率,采取专案专办的模式。 五是加大对网络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不同的盗版行为的实施对象,采取不同程度和种类的处罚。比如对于组织,给予查封或吊销执照等处罚;对于个人,给予教育或罚款等处罚。 六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普法教育,提升全民的保护意识,建立打击盗版、剽窃等行为的全民共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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