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
admin
2017-06-07
36
问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B、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顶之日为竣工日期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D、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案
A
解析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zg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相关试题推荐
郑律师接待了若干当事人的咨询,具体情况如下:(1)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B,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但在随后的一个月内,房屋行情看涨,于是A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B将A告上法庭,要求A办理产权变更登记,A则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罚款。
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蛋糕店注册了“天天乐”商标。根据商标的用途,该商标的性质属于()。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loo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lO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
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甲为向乙借款将其拥有的空置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和利息,经拍卖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汽车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汽车卖给了丙。丙取得汽车后,与甲因该汽车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汽车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器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建设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建设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赵某利用工作之便,
2011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大型机器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机器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O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
甲厂是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定点厂家,其生产的A产品供应国际市场,于1999年3月6日将A产品商标在国外注册。随着甲厂生产的A产品信誉的上升,订货数量的增加,甲厂为完成定单任务,遂邀请乙厂共同生产A产品。由于甲、乙两厂生产的A产品在外国畅销,且受国内客户的欢迎
随机试题
在与欧洲国家商人交往时,忌用的花类是()
(2009年真题)国际贸易结算使用的票据中()
______是一种利用国外资源、发挥国内劳动力优势,创汇增收的贸易方式。()
不属于房地产投资的物业类型是()。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5天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厂于2005年末总结当年主要工作,制订2006年方针目标:该厂对制订的方针目标要进行横向和纵向展开,应用的主要工具是_________。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Et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
下列四项中拼音标注没有错误的一项是()。
Childrenwhostartspeakinglate______.Accordingtothesecondparagraph,ababy’sfirstnoisesar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