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21-09-16  33

问题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定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二是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两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一,即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由此,是否利用业务时间不是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定标准。研发鼠标是王某的工作职责,王某即使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也应属于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选项B错误:王某的研发行为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即使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该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选项C错误: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选项D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此,若王某在辞职后的1年内研发出新鼠标,仍属于执行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并不是均属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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