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66题)

admin2017-03-14  24

问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66题)

选项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结合本题,甲的遗嘱将房屋分配给乙,但乙先于甲死亡,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戊作为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选项A表述正确,当选。选项B表述错误,不当选。《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丁接替乙赡养甲,故丁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丙为甲子,亦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故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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