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尼康相机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如果本案原告某市百货商场在胡某拒补价款后不予过问,直至2004年10月才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admin2008-12-16  20

问题 本案中尼康相机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如果本案原告某市百货商场在胡某拒补价款后不予过问,直至2004年10月才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如果本案原告直至2004年10月才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保护。因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设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析 (1)《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正是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要素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具备了重大误解的几个要件:错误的认识;无意中犯了错误;错误性质严重。因此构成重大误解。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清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题中,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前,胡某构成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因当事人足善意、恶意而不同。当当事人是恶意时,应当返还所受之一切利益及孳息,如果原来是善意,后来转为恶意,则返还范围为转为之时尚存的利益。本题中正是原来是善意,后来转为恶意的情形,胡某应当在知悉自己为不当得利时尚存的利益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因此其应当补足价格上的差额。
   (4)法条依据为:《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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