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院校基建管理处,于2010年10月份,将校建一住宅项目的招标文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编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原则,合同文件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以固定单价的形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

admin2013-08-10  55

问题 【背景资料】
    某院校基建管理处,于2010年10月份,将校建一住宅项目的招标文件委托一家咨询公司编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原则,合同文件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以固定单价的形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在投标时不允许调整,投标人只需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给定项目的综合单价。某承包商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以工程造价9000万元,合同工期14个月,质量为合格的条件获得此工程。
    双方参照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2010年12月份,钢筋价格由原来的2600元/t,上涨到3600元/t,承包商经过计算,认为中标的钢筋制作安装的综合单价每吨亏损1000元,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希望发包人考虑市场因素,酌情给予补偿。
    事件二:在2011年的4~5月份,工人感染传染病,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个月。按合同文件约定,该情况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顺延。在10月份,甲乙双方多次磋商,发包人认为工期耽误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并对现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计算,故书面同意将工期延长2个月,但费用不予补偿。
   【问题】
承包商就事件一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承包商就事件一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文件中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本工程属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所有因素的调整将不予考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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