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投资一幢政府办公楼,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施工单位和省外施工单位提出不同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公司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工程编制标底,标底的金额为6000万元。于2004年1月发出招标公告,后有甲、乙、丙、丁

admin2011-02-12  26

问题 某投资公司投资一幢政府办公楼,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施工单位和省外施工单位提出不同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公司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工程编制标底,标底的金额为6000万元。于2004年1月发出招标公告,后有甲、乙、丙、丁、戊等五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1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但戊单位2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甲、乙、丙、丁等四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在5000万元左右,与标底相差近1000万元,这四家投标单位对此向该省委投诉,称招标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存在夸大的问题,使标底高出实际估价近1000万元。同时,丁单位向该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投资公司请求省建委对原投标进行复核。4月28日,被指定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对标底进行复核,并提交了复核报告,证明确有标底工程量夸大的问题,使原标底与复核标底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开工,该公司在获得建委同意后,更改了标底和工程结算方式,并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问题久拖不决后,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为什么?

选项

答案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公司可以重新进行招标,理由是: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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