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2016年真题)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
(2016年真题)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
admin
2018-05-15
25
问题
(2016年真题)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
选项
A、甲自己承担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D、该高校与乙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此为意外事件,乙不承担责任,甲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选A项。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规定的学教事故责任中所指的学生,仅指未成年学生,如果是成年学生,应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此外,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学生在学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对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确定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uG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某甲将某乙杀死之后,为掩盖罪行又放火烧毁某乙所住房屋,结果又引起周围13家房屋着火,烧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对某甲应当()。
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看见一女子乙在大街人才招聘信息栏处看信息,遂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其骗至自己的住处准备卖给他人为妻。乙发现骗局后要求离开,甲与丙合力对乙施以暴力致其重伤后将其捆绑。甲外出联系买主,在此期间丙趁机将乙强奸。甲遇人贩子丁,双方商定以2万元的价钱成交,丁随后又以3万
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确信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6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下列关于李某
甲、乙兄弟二人居住于祖传院落中,四间南房为甲所有,五间北房为乙所有。甲在外地打工,乙独自在家。某日,院墙因连日暴雨倒塌将路人丙砸伤。丙的损害应由()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请回答: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04年,我国留学生李某在荷兰留学期间,与一当地英国人甲发生冲突,后来李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甲与其朋友也在喝酒。甲一伙趁酒兴将李某打成重伤后逃走。2005年甲来到中国旅游。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按照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组成。
在存货稽核的具体内容中,属于财会部门负责的有()
初产妇,26岁,妊娠38周,日常体力劳动时自觉疲劳,心悸、气短。检查:血压120/80mmHg,脉搏90次/分,呼吸18次/分。叩诊心浊音界稍向左扩大,心尖部闻及Ⅱ级柔和吹风样收缩期杂音,右肺部听及湿啰音,咳嗽后消失,踝部轻度水肿。本例最可能的诊断是
A.刑事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D.违宪责任E.行政处分药品批发企业在购销活动中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属于
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情况应采用避风天窗,其中不正确的是()
收入有狭义上的收入和广义上的收入之分,狭义上的收入指的是()。
谁调用填制凭证功能,就将谁的名字填写在制单人员栏内。()
税收负担转嫁的形式有()。
关于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的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属于“六艺”的有()。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