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12年向乙借款100万,将自己的一台高级轿车抵押给乙做担保。后因甲无力还款,乙将甲的轿车拍卖。关于此处乙行使权利的性质,正确的一项是( )。

admin2015-06-29  28

问题 甲在2012年向乙借款100万,将自己的一台高级轿车抵押给乙做担保。后因甲无力还款,乙将甲的轿车拍卖。关于此处乙行使权利的性质,正确的一项是(    )。

选项 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题中,甲在借款时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在自己的轿车上为乙设定的应为动产抵押权。乙拍卖轿车,行使的应当也是此一权利。故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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