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23题)

admin2016-05-08  29

问题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23题)

选项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答案C

解析 关于A选项,目前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公布这几个程序。根据宪法条文,宪法修改的提出和审议通过规定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宪法并没有专章明确规定宪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因此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依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可以得出《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宪法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施行的。《立法法》第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适用的对象是法律,而非宪法修正案。因此C选项错误,为应选项。
    关于D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规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由此可见,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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