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

admin2013-06-11  15

问题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1)卷烟属于从量从价复合计税的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M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计税依据采用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为委托方收回数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800÷500×200+0.1×200+200×0.003×200×250÷10000)÷(1一0.56)=779.55(万元)。M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779.55×0.56+200×0.003×200×250÷10000=439.55(万元) (2)委托加工收回后的卷烟,由于在提货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缴纳消费税。但我国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并且规定批发商之间销售,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若批发给其他单位及个人,应征收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并且之前已纳消费税款不得扣除。N企业属于烟草批发商,所以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零。 (3)Y专卖店属于零售商,所以向Y专卖店批发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320×5%=16(万元)。 (4)向Z公司投资也应征收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00×320÷80×5%=2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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