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居住地和涉嫌贩毒的地点均在河南周口地区附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该由河南省周口地区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admin2014-12-08  16

问题 2005年1月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居住地和涉嫌贩毒的地点均在河南周口地区附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该由河南省周口地区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于2004年11月1日在河南省周口市长途汽车站附近的交通招待所的房间内将200克毒品及160克咖啡因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罪犯苏某。苏某在携带毒品途经西安市灞桥区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已被本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刑。西安作为毒品转移地,西安市和河南省周口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25条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所言,西安市既是毒品转移地,西安市中级法院又是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之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问: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刑事诉讼法》对此却一直没有涉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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