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0 000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0 000元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0 000元借款及利息,

admin2021-10-26  38

问题 2019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0 000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0 000元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0 000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0 000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 642元,集资款15 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0000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8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0 000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8.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工资共计18 642元,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 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 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债权属于其自身,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C、如锦鲤有限公司将对常海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则原告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D、原告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执行,原告不需要再提起代位权诉讼
E、代位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依据有关事实即可发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答案C

解析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视为债权到期,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所以选项A错误。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借款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所以选项B错误。如在原告杨文起诉常海之前,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借条交于原告,并允许原告行使该债权,即杨文与锦鲤公司之间已成立债权让与关系,杨文直接向常海主张偿还即可,无须再代位行使。所以选项C正确。本案的被告是常海,不是锦鲤公司,法院对常海无权直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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