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10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

admin2016-06-26  21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10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0
B、2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答案A

解析 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起6个月内(至9月8日),并未发生买入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收益不需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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