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admin2019-07-24  33

问题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3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选项

答案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在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事实,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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