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人员中,哪一位没有资格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admin2022-01-03  28

问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人员中,哪一位没有资格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选项 A、陈某,原甲公司监事,甲公司两年前已破产,现在读工商管理硕士
B、王某,现为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C、李某,5年前因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被吊销资格证书
D、赵某,经济学博士,有丰富的知识和管理经验,但近因家庭问题欠债10万元,短期内无力偿还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从正面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从反面规定了哪些人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证券法》第108条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据此选项D是应选项。应注意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虽然不是公司,但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也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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