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16年间,张某担任某市市委书记。在此期间,张某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土地审批、项目合作、资金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共计1300余万元。 2016年9月,张某应一私营公司负责人的请求,指使某国

admin2020-02-05  35

问题 2004年至2016年间,张某担任某市市委书记。在此期间,张某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土地审批、项目合作、资金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共计1300余万元。
    2016年9月,张某应一私营公司负责人的请求,指使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将公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该私营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借款到期后该私营公司归还人民币100万元,其余本息未归还。
    2012年9月,张某指使相关人员将1300余万平方米的国有未利用沙漠地无偿划拨给某私营公司于贷款抵押。该公司以其中的660余万平方米沙地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人民币3亿元。贷款到期后,该公司仍有本息人民币2.5亿余元未归还。2018年6月13日,银行将此2.5亿余元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人民币8100余万元的价格予以转让,造成损失人民币1.7亿余元。
    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请你就该市委书记的行为进行定性评价。
    要求:定性准确,处理妥当,引用的纪法恰当,不少于300字。

选项

答案对张某应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张某构成受贿罪。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指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人民币5000万元归他人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公司无偿划拨1300余万平方米国有未利用沙漠地用于贷款抵押,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某作为公职人员,上述罪名均为职务犯罪,应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监察。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做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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