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admin2018-09-20  34

问题 案情简介: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问题]
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题考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在本案中,环保局可以就原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以内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19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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