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

admin2012-09-01  28

问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组织了开标。
    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
    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做法。

选项

答案招标人在开标会议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利依法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本案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文件开标,翔实记录开标唱标过程中发现的特殊事件或问题,然后将这6份投标文件及开标结果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

解析 本案涉及招标人、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会议上的权利以及资格后审的审查主体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所以在开标会议上,招标人行使的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接收的投标文件组织当众开标的义务;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标人开标程序、开标内容等的合法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开标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没有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权利,也没有确定一个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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