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A施工单位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通过招投标承接到某通信运营商的六省长途传输设备扩容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造价约2亿元人民币。由于施工阶段A施工单位正在从事另外一项大型工程的施工,因此没有足够的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此项目,限于合同工期和需求要求

admin2021-06-25  36

问题 背景
A施工单位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通过招投标承接到某通信运营商的六省长途传输设备扩容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造价约2亿元人民币。由于施工阶段A施工单位正在从事另外一项大型工程的施工,因此没有足够的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此项目,限于合同工期和需求要求,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经协商后,将其中三省的工程量(约8000万元的工程造价)分包给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B施工单位施工。
本工程中,A施工单位将材料检验、线缆绑扎、单机及系统测试作为关键过程进行管理。B施工单位按照A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在施工前请A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给作业人员讲课,然后上岗。B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将施工要求向三个省的施工负责人作了口头交底。B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放绑的线缆多次出现返工,并且两个机房更换列熔丝基座时发生了短路事故。
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时,发现B施工单位的机架安装、焊接、线缆绑扎等工程量均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对A、B两个施工单位均做出了处罚。B施工单位认为工程由A施工单位承包,不应处罚自己;A施工单位认为质量问题是B施工单位造成的,自己也不应受到处罚。
问题
说明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应该对A、B两个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选项

答案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对A、B两个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因为B施工单位是以A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出现的。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无论A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总承包资质,都应受到处罚;对于B施工单位,他是工程质量问题的制造者,受到处罚也是理所应当的。所以,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对A、B两个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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