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应邀到朋友孙乙家吃饭,席间,孙乙家的宠物狗将王甲咬伤。 饭后,孙乙开始兴高采烈向王甲炫耀,自己家祖传的宝贝“明朝的免死金牌”,价值40万元。王甲请孙乙展示给自己看,王甲觉得这宝贝很有价值,便问孙乙能不能卖给自己,孙乙说:都是朋友,30万元卖给你

admin2021-03-27  3

问题 王甲应邀到朋友孙乙家吃饭,席间,孙乙家的宠物狗将王甲咬伤。
    饭后,孙乙开始兴高采烈向王甲炫耀,自己家祖传的宝贝“明朝的免死金牌”,价值40万元。王甲请孙乙展示给自己看,王甲觉得这宝贝很有价值,便问孙乙能不能卖给自己,孙乙说:都是朋友,30万元卖给你了。王甲当即应允。转账支付后取走。
    第二天,孙乙非常后悔,打算向王甲要回该祖传宝贝。王甲取得“明朝的免死金牌”后,直接送至贸易行委托售出,报价30万,该金牌最终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孙乙索要无果,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几天后,孙乙的妻子刘丙要和孙乙协议离婚,孙乙不同意。刘丙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若孙乙享有撤销权,其行权时间为(    )。

选项 A、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B、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
D、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E、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答案B,E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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