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男,24岁,平日里好勇斗狠,崇尚暴力。2008年5月13日,贾某手头缺钱,便计划趁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从过路人手中抢一些首饰。当天晚上,刘某下班后回家,刚好经过贾某的“地盘”。贾某抡起手中的木棒向刘某的头上砸去,刘某当即昏倒。贾某把刘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

admin2022-10-18  31

问题 贾某,男,24岁,平日里好勇斗狠,崇尚暴力。2008年5月13日,贾某手头缺钱,便计划趁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从过路人手中抢一些首饰。当天晚上,刘某下班后回家,刚好经过贾某的“地盘”。贾某抡起手中的木棒向刘某的头上砸去,刘某当即昏倒。贾某把刘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后便逃离现场。李某下班经过此地,看见有一人晕倒在地,头部还在流血。于是赶紧将刘某抱到公路旁边,并伸手去拦截过往的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杜某看见刘某头部都是血,怕沾上官司赶紧开车离开。出租车司机傅某停车后,李某将刘某抱上车后,自己并未上车,也未付钱,并转身离去。傅某非常生气,但还是发动车辆向医院驶去。半途中傅某越想越生气,便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并将刘某从车中抱出放在地上。第二天刘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李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参与了对刘某的救助活动,但不能仅仅依此认定其已被法律赋予了救助到底的义务。实际上,通过李某的参与,原本处于偏僻角落的刘某最终到了傅某的出租车上,应当说刘某的处境已经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另一方面,李某的救助也没有排除其他人救助刘某的可能性,恰恰相反,依照一般人的看法,刘某遇救的可能性实际上大大提高了。由此可见,不能认定李某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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