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男,1987年7月4日出生)于2001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2003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两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4年1月1日又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

admin2009-02-15  22

问题 孙某(男,1987年7月4日出生)于2001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2003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两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4年1月1日又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   )。

选项 A、6万元
B、3万元
C、4万元
D、1万元

答案8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8种罪名时,方承担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属于此8种罪。所以孙某对其于2001年、 2003年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两部分盗窃数额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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