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其表兄乙(已届40岁而不能生育小孩)委托其帮忙打探领养一个女孩。甲在务工的朋友中打探领养小孩之事,丙出主意说去医院抱一个人家不要的不就有了。于是甲就到某医院产科前转来转去,看有无不要的小女孩,转了几天未果。某天夜里,甲转到儿科急诊科

admin2013-09-05  34

问题 甲是某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其表兄乙(已届40岁而不能生育小孩)委托其帮忙打探领养一个女孩。甲在务工的朋友中打探领养小孩之事,丙出主意说去医院抱一个人家不要的不就有了。于是甲就到某医院产科前转来转去,看有无不要的小女孩,转了几天未果。某天夜里,甲转到儿科急诊科室,见医院输液大厅的楼道长椅上睡着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其父母均在旁边睡着了。甲确认三人熟睡后,用大衣包起孩子,迅速离开。甲将孩子抱到乙处.告之前述情形后,从乙处取走2万元现金作为酬劳,并分给丙2 000元。乙得该女孩后爱护有加,以为从此自己也有孩子了。但在两天后,警方侦破此案,前往乙家解救小孩,乙夫妇看到丢失孩子家长的痛苦后未进行阻碍,同意归还小孩。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对甲、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构成拐卖儿童罪,丙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根据本案的情节,甲的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丙给甲出主意的行为并不是教唆甲去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而是告之去医院领养儿童。当然事后丙所收的甲给的2000元费用属甲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乙的行为符合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乙明知是甲拐卖的儿童而仍付给甲2万元而收下该拐卖儿童作自己的孩子,符合了直接故意以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犯罪特征。但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了该条款的规定,可以不追究收买人乙的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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